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4〕50號)的要求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(以下簡稱《商檢法》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商檢法實施條例》)的規定,現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業務進行調整。
一、 取消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。
二、根據《商檢法實施條例》的規定,保留對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檢驗監管的相關措施,包括裝運前檢驗、口岸查驗、到貨檢驗以及監督管理。整理并公布《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》(見附件1)、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(2014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,見附件2)。
三、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管理措施表1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為禁止入境貨物。
四、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,收用貨單位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機構(此前承擔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3)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(以下簡稱口岸機構)申報;未按照規定進行裝運前檢驗的,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置。
五、進口未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的舊機電產品,無需實施裝運前檢驗。收用貨單位憑《舊機電產品進口聲明》(見附件4)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。
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內且屬于“出境維修復進口”“暫時出口復進口”“出口退貨復進口”“國內轉移復進口”4種特殊情況舊機電產品進口時,收用貨單位憑《免<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>進口特殊情況聲明》(見附件5)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。
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管理措施表1第1項、第2項內,但經國家特別許可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,收用貨單位憑《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(1)》(見附件6-1)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。
列入《檢驗監管措施清單》管理措施表1第3項、第4項內,但制冷介質為非氟氯烴物質(CFCs)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,收用貨單位憑《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(2)》(見附件6-2)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。
六、為方便收用貨單位進口舊機電產品,減少收用貨單位因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政策、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難,收用貨單位在舊機電產品進口前,可以通過“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務平臺”(http://jjd.aqsiq.gov.cn:6889)進行在線咨詢。
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。本公告生效日之前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》《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》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。《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》(國質檢檢〔2009〕605號)同時廢止。
附件:1. 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
2.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(2014年版)
3. 此前承擔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檢驗機構名單
4. 舊機電產品進口聲明
5. 免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》進口特殊情況聲明
6-1. 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(1)
6-2. 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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